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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财行罚〔2023〕1号)



   人:湖南省石门县夹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   

     址:石门县夹山管理处

20231017日对你单位20239实施的郑洞国墓园改造工程项目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2023116日我局向你单位发函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针对你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现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承建的郑洞国墓园改造工程项目9月12日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石财采计[2023]000370),采购预算142.33万元。9月15日在常德市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后经同一潜在投标人的二次质疑,于10月9**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发布了暂停公告。据此,我局于10月17日派出检查组对该采购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发现墓园基础工程部分施工已近尾声,经相关当事人陈述,该项目在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情况下已于2023年6月3日动工建设。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的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予以佐证

二、处理结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处以3元罚款要求你单位加强对工作人员进行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学习,杜绝再次发生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全部缴入财政国库(收款单位:石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账号:430015910680525001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或常德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石门县财政局

2023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