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财检[2023]2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石门县瑞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丹
联系方式: 18574857528
地 址: 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杨二汊社区十组
被投诉人1:石门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柳朝晖
联 系 人:覃业永
联系方式:13975617610
地 址: 石门县楚江街道楚江路32号
被投诉人2:湖南振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立共
联 系 人:梁启登
联系方式:0736-5300860
地 址: 石门县宝峰街道桔香路在水一方楼2-201房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石门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湖南振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和5月24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5月2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3年5月30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 项目基本情况
湖南振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接受石门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的委托,代理“石门县2023-2024年度公务用车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石财采计〔2023〕000124号)。2023年4月7日被投诉人2在常德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了该项目的采购公告。
该项目于2023年5月5日9时30分在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直播大厅1举行了框架协议采购,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共11家。经过评审小组评审,石门景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石门县长凯车务服务有限公司等6家供应商入围。
5月6日湖南振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常德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框架协议采购入围结果公告。
被投诉人1、2于2023年5月6日和5月16日先后两次收到了投诉人对“石门县2023-2024年度公务用车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质疑书,被投诉人1、2于2023年5月9日和5月24日分别作出《质疑答复书》。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5月2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3年5月30日予以受理。2023年5月30日我局分别向被投诉人1、2下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1、2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书面说明。
二、 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一)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1、2对投诉人关于投标文件中“单位实力”评分项计分错误的相关质疑认定不成立,其认定理由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投诉事项二:在此次招标项目技术分评分过程中,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关于“项目实施方案”和“人员配备情况”评分畸高畸低,存在个别评委针对性评分、倾向性评分现象。“服务响应时间”项目评分存在评委不按评分规则评分的现象。
3、投诉事项三:被投诉人1、2对投诉人2023年5月16日所做质疑认定证据来源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不予受理,其质疑答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1、2答复:
质疑答复书一,本采购项目在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直播大厅1开标,随机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一致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项目详细需求信息及包的其他需求中对车辆要求是“提供的车辆已使用年限小于6年且行驶里程15万公里以内”,应当作为商务分评分“单位实力”评分项的前置条件,投标供应商必须完全响应并提供作证材料。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仅提供车辆行驶证及车辆图片,未提供行驶里程相关证明材料,故被认定为未提供证明材料,不予计分。
质疑答复书二,鉴于投诉人针对投标文件中“项目实施方案”、“人员配置情况”、“服务响应时间承诺”项目,存在评委打分畸高畸低现象所提供的证据,其来源的合法性存疑,故对该质疑事项不予受理。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查,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单位实力”评分项未严格按照采购需求的要求,上传证明车辆行驶里程在15万公里以内的证明材料。
经核查投标人及其他入围供应商投标文件和评审委员会评分情况,对于投诉人投标文件中“项目实施方案”、“人员配置情况”的评分,确实存在个别评审委员会成员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方法、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况,导致评分出现畸高畸低现象。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采购文件、投标人的响应文件、投诉书等材料在卷证实。
本局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理由本局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3不成立,未经质疑事项不得提起投诉。投诉事项2成立,投诉理由本局予以采纳。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1、3不成立,投诉2成立。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门县财政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