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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汉财检〔2023〕1号)

投诉人:祁阳县教学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

代理人:李太平

联系方式:13807465037

  址: 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市大村甸镇教育装备园88号

被投诉人1汉寿县教育局(简称“采购人”)

法定代表人:徐政

联系人:伍汉民

联系方式:13973647891

  址:汉寿县龙阳镇书院东路67号

被投诉人2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毛全熠

联系人:曾昭俊

联系方式:0736-7715255

  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紫云天20楼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汉寿县教育局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 20230302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030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303  13  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汉寿县教育局的委托,代理“汉寿县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标准化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编号:汉财采计[2023]000019)。该项目于20230216日在常德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了竞争性谈判公告,于20230309日发布了竞争性谈判成交公告。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人投诉事项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向质疑供应商发出质疑受理通知书,违反了《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第六条规定

被投诉人答复质疑受理通知书的目的是为了告知质疑人已受理对方的质疑和界定质疑答复的法定起止时间。被投诉人于20230302日收悉由中国邮政邮寄送达的祁阳县教学仪器有限公司质疑函后,已正式受理该质疑,并于20230302日作出质疑答复,符合法定的质疑答复时间,并经质疑人同意采用顺丰快递方式邮寄送达。

投诉人投诉事项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以有限数量制(由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被投诉人答复被投诉人20230302日已经答复质疑供应商,竞争性谈判小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以及谈判公告的要求依法履行了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的职责。谈判小组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即可,且无需向其他未被选择的供应商作出解释,这是法律赋予谈判小组的权利。投诉人提出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该确定符合要求五、六家供应商都参加谈判,或者至少确定4家参加谈判”无任何法律依据。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竞争性谈判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以及谈判公告的要求依法履行了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的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第八条规定。

、处理决定

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寿县财政局

    2023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