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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操作指引》的通知

常财办发〔202245

 

常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操作指引》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管理区财政(分)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常德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全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强化采购人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规定,特制定《常德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操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财政局

20221114        

 

常德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操作指引

 

一、履约验收范围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合同履约情况,应当依法进行验收,确认其是否达到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服务等规定标准和合同资金支付要求。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购的工程类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二、履约验收相关主体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成立验收小组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且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积极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小组在履约验收工作中应当按照验收方案独立开展验收工作,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三、履约验收依据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标准,组织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不得增加合同约定以外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采购人应自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后及时组织履约验收。

四、履约验收程序

1.成立验收小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并明确验收小组负责人。参与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验收小组负责人。验收小组成员应由采购人内部熟悉掌握采购项目技术的人员、财务部门人员、资产管理部门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等组成。大型或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对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2.制定验收方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3.实施验收。验收小组应按照验收工作方案,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品牌、名称、型号、配置、规格、外观、产地、生产厂商、技术性能、数量、服务承诺及结果等,对照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等逐项进行现场检验、核对和验收。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项目,并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验收工作,提供项目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通知采购人组织验收,协助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验收工作。

4.出具验收书。验收小组负责出具验收书(参考格式附后),应当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并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记录、验收意见、检测报告等作为验收书附件。采购人全面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验收的,受托方应当在验收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验收合格的,应在验收书上签署合格意见,验收小组所有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验收不合格的,应在验收书上写明偏差具体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如可以进行整改的,采购人可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书,约定期间整改结束后,由中标(成交)供应商通知采购人重新组织验收。如无法进行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5.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采购合同约定,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支付资金。对合同约定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采购资金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段或分期验收,验收合格的,按比例支付相应采购资金;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不得支付采购资金,但合理比例的预付款除外。

6.档案保存。验收完成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书、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检测报告等所有验收资料,归入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为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五、履约验收监管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活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采购人严格履行验收义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情况及时处理并通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全面配合财政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财政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建立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是否履行项目验收义务、项目验收工作是否规范、验收方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重大民生、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财政部门投入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可以进行履约验收专项监督检查。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协助监督检查。

六、责任追究

财政部门在对采购项目进行履约验收监管时,发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供应商、验收小组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理处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提供虚假履约验收报告;伪造、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验收资料;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验收小组接受中标(成交)供应商宴请、旅游、财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索要与验收工作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串通,提供虚假验收意见等相关证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影响正常作出项目验收结论的其他行为。

影响公共利益或采购人权益,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予以约谈,责令改正,视其整改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并根据信用管理规定予以记录、公告。


附件

常德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

1/2

购单位名称


采购单位联系


系电话


应商名称


应商联系人


系电话


购项目名称


划备案编号


划预算金额


合同履行期


合同备案编


合同金额


收依据


收方式


验收结论性意


收小组签名


应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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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单位确认


 

 

常德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

2/2

购项目名称


划备案编号


划预算金额


合同履行期


合同备案编


合同金额


分项验收情况

商品名

品目

品牌

号规格

务要求

单价

合计金额

收结论


























































































































































 

 

 

 

 

 

 

 

 

 

 

 

 

 

 

 

 

 

 


常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11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