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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常财办发〔202045

 

常德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

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优化营商环境2020>的通知》(常政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一)全面开展清理工作。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财库〔201938号文件要求重点清理的问题,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二)关于入围供应商的清理。对于采购数量、采购总金额事先不确定等原因,已经通过入围方式确定多家供应商,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项目,除在入围过程中已明确供货(服务)标准、定价原则、入围后的选择规则并已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项目可继续执行之外,其他的采购项目应予以清理。此后,对于此类政府采购项目,需在明确供货(服务)标准、定价原则、年度总预算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可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但需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二、依法保障相关当事人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不得限制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通过设置没有法律依据的投标报名或资格审查前置等方式,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

(二)不得以非实质性问题限制供应商投标。采购文件中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三)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采购人应当认真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严格把控采购信息公开的时限和内容,包括采购需求、采购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合同信息、验收情况等采购全流程进行公开,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便捷、准确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

(四)依法保障采购代理机构公平竞争。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完成名录登记后,即可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相关部门不得再通过任何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其在本地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一)规范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有关扶持中小企业、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表达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全部量化。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项目的采购需求,除技术规格、服务标准等具体要求难以确定外,其他需求内容应当详细明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不得以等含糊不清的评判标准作为评审因素。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二)强化采购合同管理。采购文件应当包括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或合同草案条款,明确履约验收标准,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争议处理途径以及逾期支付资金等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也不得以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三)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应当加强履约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四、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直接成本

(一)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政府采购项目免收保证金或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采购项目收取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作为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应当由采购人收取,还应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二)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政府采购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确需出售采购文件的,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售价,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的依据。

(三)鼓励改变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及标准,随采购公告一并公开,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鼓励采购人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采购人自行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四)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积极推进线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模式,中标供应商凭采购合同即可在线向银行申请贷款融资。各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常财发〔20193号)要求,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遵循财政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风险自担原则,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切实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五、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一)全面推行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自202091日起,将电子化交易试运行范围扩大到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启用电子化交易系统。从供应商投标(响应),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过程,均采用电子化方式,实现采购过程网上办不见面交易,全面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

(二)大力推行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各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继续大力推行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有效解决市场信息不透明、价格行情不可比的难题,增强资金支出的透明度,实现资金支出过程全留痕,同时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常德市财政局

                            2020115日    

 

常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1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