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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财办发〔2020〕23号

 

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常德市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   

 

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推进依法采购,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我局制定了《常德市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7日

常德市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推进依法采购,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应按照“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科室(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健全各科室(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单位采购管理组织体系原则上应按照决策、管理、执行和监督职责分设不相容机构。对确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将管理和执行机构分设,决策和监督职责可整合至管理机构中,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代行。

第五条 采购决策机构负责对重大采购事项的审定。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费预算、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采购文件、合同文件、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参与采购评审,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切实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 单位各科室(部门)为采购业务活动的执行机构,负责提出采购需求、进行市场调查和编制采购预算,拟定采购文件、合同文本草案并会同采购管理机构及法制部门进行审核后签订,组织具体采购活动,参与采购项目验收,申请采购资金支付等事项。

第七条 采购监督机构应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加强对采购管理和执行过程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畅通问题反馈和受理渠道,通过检查、考核、设置监督电话或信箱等多种途径查找和发现问题,有效分析、预判、管理、处置风险事项。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与需求管理

第八条  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确定采购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采购预算。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

(二)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三)单位各项收入中能够用于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资金额度;

(四)国家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配备规定或标准;

(五)近期政府采购活动的中标、成交价或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同类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或主流电商同类商品的价格作为参考。

第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程序:

(一)采购执行机构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要求,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形成《20XX年XX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表》(附件1),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一并由采购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经财务部门上报财政部门。

(二)采购执行机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全面、详细、准确,应将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政府采购品目、采购金额、资金来源、计划采购时间等情况逐项填报。

第十一条  追加政府采购预算。除上级资金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外,采购单位不得随意追加预算。采购单位需要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填写《20XX年XX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表》(附件2)并附资金来源证明,由采购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程序经财务部门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采购需求是指采购标的的技术、规格、性能、功能、质量、服务等要求的具体细化,是确定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文件、实施采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相关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和残疾人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

第十三条 采购执行机构负责采购需求的拟定,制作《政府采购需求书》(附件3),报采购管理机构审核,重大项目报采购决策机构审定。

第十四条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合规、公正。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概况及预算安排情况;

(二)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三)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四)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五)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六)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八)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五条 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表达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全部量化。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项目的采购需求,除技术规格、服务标准等具体要求难以确定外,其他需求内容应当详细明确。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于采购需求确定前,由采购执行机构通过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必要时,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集中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四章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采购实施计划编制要求

(一)完整反映预算。采购执行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的项目数量和资金来源应当与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项目数量和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二)合理确定进度。采购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资金的安排情况,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进度,编制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计划。

(三)体现规模效益。采购执行机构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当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对当年同类采购品目尽可能编入同一项采购实施计划,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不得人为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肢解为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  编报的形式及内容

(一)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将汇总后的采购实施计划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向财政部门报送。

(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品目类别、品目名称、计量单位、采购数量、预算单价、预算总价、资金来源构成、采购方式、组织形式、资金支付方式等。确定采购项目实施计划的预算金额。调整实施计划应及时重新备案,涉及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先履行预算调整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确定。

(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具体特点选择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湘财购〔2017〕14)执行,形成《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内部会商意见记录表》(附件4,所有参会人员签字)、《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附件5)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报财政部门批准。

(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在我市集中采购机构成立前,可委托外地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分散采购),可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计划调整。政府采购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追加采购计划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程序重新申报。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或减少采购计划的,采购执行机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管理机构审定后向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五章  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经过备案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如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采购代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培训情况、场地、执业能力以及专业化服务水平、信用记录等因素,合理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并报采购决策机构审定。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

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事项内开展采购活动。采购单位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费应当包括采购文件编制成本,场地费用等。采购代理费由采购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平等协商确定,在信息公告中公开。专家评审费由采购单位按常财办发〔2018〕25号文件标准支付。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转嫁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采购执行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准确、完整地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执行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文件的具体拟定,经采购管理机构审定(重大项目报采购决策机构审定),出具《采购文件审定表》(附件6)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报价要求、评审方法、评分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

采购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不得以注册资本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设置门槛,不得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采购项目有特殊需求的,可以设置供应商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明确评审方法和评分标准,注明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要求。对于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中小企业的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同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商务及技术加分标准。

第二十四条 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人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购单位可以委派授权代表参加评审,但不得超过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并事先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附件7)。采购单位参加评审的代表由采购管理机构确定,不得是采购执行机构人员。

第二十六条 采购执行机构负责组织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抽取之前应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表》(附件8),明确抽取专家类型和抽取时间,经采购管理机构审定后抽取。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由采购管理机构提出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名单,经采购决策机构同意后参与评审。

第二十七条 采购单位参与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管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因评审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审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采购执行机构负责依法补抽后继续评审。被更换的评审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审活动,封存所有投标(响应)文件和开、评审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原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

第二十八条 采购单位应当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对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负有**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采购人代表不得在评审现场发表倾向性、诱导性意见,采购单位应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依法需要重新评审的,由采购执行机构向采购管理机构提出,经采购管理机构审核并经采购决策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同意后实施。重新评审前,采购管理机构应将《政府采购项目重新评审书面报告书》(附件9)送达财政部门备案。

对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外交易的项目,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存档。

第三十条 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执行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编写《政府采购评审报告》,并送交采购管理机构,采购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出具《中标(成交)供应商确认书》(附件10),并报采购决策机构同意。

采购执行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文件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

第三十一条 采购执行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拟定政府采购合同,报采购管理机构和法制部门审定后签署。

第三十二条 采购管理机构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实行网上备案。

第三十三条 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政府采购验收书》(附件11)。《政府采购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采购单位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与采购项目验收。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发现供应商在履约中存在问题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采购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采购单位财务部门应当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执行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完成后一个月内将采购活动资料等(含录音录像资料)整理完毕并移交采购管理机构保管,副本留存。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三十八条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谈判、询价、磋商、单一来源)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三十九条 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符合《档案法》和《电子签名法》的电子档案形式保管。

第八章  询问和质疑管理

第四十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询问的,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提出质疑的,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供应商提出询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第四十二条 采购管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询问或质疑后,应及时报告采购决策和监督机构,对询问或质疑内容答复前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和法制审查,询问答复或《质疑答复书》(附件12)应经采购决策、监督机构及法制部门审定后告知或送达给供应商。

第四十三条 采购管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询问或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实施细则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形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常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20XX年XX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表

2.20XX年XX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表

3.政府采购需求书

4.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内部会商意见记录表

5.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

6.采购文件审定表

7.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8.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表

9.政府采购项目重新评审书面报告书

10.中标(成交)供应商确认书

11.政府采购验收书

12.质疑答复书

 

 

 

 

 

 

 

 

常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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