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财检[2022]4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常德市坚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常青
联系方式: 15874973913
地 址: 石门县三圣乡白临桥村三组
被投诉人1:石门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黄安凯
联 系 人:李 霞
联系方式:17373680197
地 址: 石门县楚江街道西溶路
被投诉人2:湖南亚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传鹏
联 系 人:陈 梦
联系方式:0736-5300860
地 址: 石门县宝峰街道桔香路在水一方楼2-201房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石门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9月8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2年9月13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 项目基本情况
湖南亚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接受石门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的委托,代理“2022年石门县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承担主体遴选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石财采计〔2022〕000343号)。2022年7月20日被投诉人2在常德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了该项目的采购公告。
该项目于2022年8月11日10时30分在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直播大厅1举行了框架协议采购,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共8家。经过评审小组评审,常德元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湘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等5家供应商入围。
8月16日湖南亚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常德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框架协议采购入围结果公告。
被投诉人1、2于2022年8月23日收到了投诉人对“2022年石门县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承担主体遴选采购”项目的质疑书,被投诉人1、2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质疑答复书》。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9月8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2年9月13日予以受理。2022年9月14日我局分别向被投诉人1、2下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1、2向我局提交了书面说明。
二、 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一)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一:依据本项目确定的评标办法,投诉人综合得分排名第4名,应当被被投诉人1:石门县农业农村局确定为本项目的入围供应商。
2、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1对本项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实行差别待遇,导致投诉人没有被确定为入围供应商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1、2答复:
其一,在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的评标资料“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表”和政府采购总结性报告“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表”“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虽然你公司综合得分与湖南苗之友有机肥料有限公司并列第四名,但是其排序顺序为第六位,故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完毕后按评标总结性报告中的“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表”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的排序,结合本项目框架协议采购公告,推荐排序第一至第五位供应商为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其二,湖南苗之友有机肥料有限公司在2020年07月10日接受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政处罚;2021年04月08日接受石门县林业局,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7.2855亩,处罚金121425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两项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的情形,也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查,本项目采购公告第四项招标详情规定“本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即评标委员会按照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分办法,对通过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合格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响应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评审得分排序第一名至第五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投诉人在评审报告中与湖南苗之友有机肥料有限公司并列排序第4名,湖南苗之友有机肥料有限公司已被采购人确定为入围供应商。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采购文件、投标人的响应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说明等材料在卷证实。
本局认定:该项投诉成立,投诉理由本局予以采纳。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1、2成立,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门县财政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