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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财罚决字〔202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财罚决字〔20212

 

    事    人 安乡县三岔河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721006414685J

  所   地  址安乡县南安桥三岔河镇政府

定 代 表 人  :尹胜

我局于202110月对安乡县三岔河镇中心敬老院建设项目未实施政府采购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你单位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11月2日向你单位发函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了陈述。针对你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现作出如下处理:

违法问题:经查,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支持民政和残疾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社指〔2021〕25号),安乡县三岔河镇敬老院项目分配到资金400万元,并且据2021年6月17日安乡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27次),三岔河中心敬老院建设项目已纳入2021年度省民生重点实事建设范围,为落实有关会议精神并按时完成项目,你单位实施了三岔河镇中心敬老院建设相关工程。在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情况下,将此项目确定由个人承包商肖进春实施,项目造价399.78万元,期间没有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

问题1: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也未按照规定将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经查实,安乡县三岔河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安乡县三岔河镇敬老院项目时未编制采购计划,并且将项目交由个人承包商肖进春施工,也未将采购计划报安乡县财政局采购部门备案。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的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六十八条“采购人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规定。

问题2: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经查实,安乡县三岔河镇中心敬老院建设项目预算金额为399.78万元;根据《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常财办发〔2021〕21号)文件的规定,区县级:货物项目采购金额达到4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金额达到60万元以上的。安乡县三岔河镇中心敬老院建设项目金额已远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三章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之规定。

以上事实,均有书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询问笔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支持民政和残疾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社指〔2021〕25号)、《安乡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27次》、《关于安乡县三岔河镇中心敬老院建设项目预算造价审核报告》)等证据、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回复函等证实。

根据以上违纪违规情况,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项:(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罚款数额的行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已产生的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罚基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三万元(不含)以上六万元(含)以下。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本机关罚没收入专户(账户名称:安乡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省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2700000000121;收入项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编码:05019901)。逾期不交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财政局或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

罚不停止执行。

 

 

 

                            安乡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18

 

 

 

 

 

 

 

 

 

 

 

 

 

 

 

 

 

 

 

 

 

 

 

 

 

 

 

 

 

主题词:行政  处罚  决定

抄送:安乡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