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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武财行罚〔2021〕6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武财行罚〔20216

 

当事人:常德中凯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勇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白马社区柳叶大道(紫御华庭小区14栋1602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文件要求,为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省、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部署,我派出监督评价小组于2021621开始,对你单位送检的1个项目进行了书面审查

我局经审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武陵区智慧办公2.0系统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编号:武财采计〔2020〕000017)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第一,政府采购项目资料保存不完整不规范。存在未见评审专家抽取表、未见政府采购网成交公告、未见项目验收相关资料、未见合同公示公告、未见项目开标评标影音资料及备案资料无目录无页码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的文件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的规定;第二,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一家投标供应商提供了小型企业声明函,评标报告未见给予价格扣除的价格分值计算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财政部工信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文件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签字确认的检查工作底稿等作为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六、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财政局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武陵区财政局

202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