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财检〔2021〕1号
桃源县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常德市诚信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伯汉
代 理 人:张伯汉
联系方式:13875122821
地 址: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二里岗社区武陵西路党校13号门面
被投诉人1:桃源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黎可东
联系人:黎可东
联系方式:0736-6628198
地 址: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4号
被投诉人2:国鼎和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艳柏
联系人:蒋双红
联系方式:13337360756
地 址: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398号恒泰大厦南栋13楼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国鼎和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6月2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1年6月23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国鼎和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接受桃源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的委托,代理“桃源县2021年-2023年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采购”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常财采计〔2021〕000110)。2021年4月30日被投诉人2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并上传了招标文件,于2021年5月10日发布了更正公告,该项目于2021年5月26日开标,在有效的公示期内没有收到任何一家潜在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质疑。
被投诉人2于2021年5月31日收到了投诉人对“桃源县2021年-2023年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采购”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常财采计〔2021〕000110)的质疑书,被投诉人1、2于2021年6月07日作出《质疑回复函》,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1年6月2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1年6月23日予以受理。2021年6月30日我局分别向被投诉人1、2及相关供应商桃源县超华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1)、桃源县鑫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2)、桃源县永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3)下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1、2及相关供应商1、2、3向我局提交了书面说明。
二、投诉事项及事实认定
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桃源县机关事务中心确认桃源县鑫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桃源县超华汽车租赁服务中心在其采购的桃源县2021年-2023年公务车租赁服务项目中标不合法”。其理由:(1)在招标文件“桃源县公务用车租赁定点服务采购项目控制价”表中备注栏提到“其它费:过路过桥费、过渡费、司机食宿费等均由客户自行承担(食宿标准按公务外派标准协商执行”,投诉人认为“桃源县2021年-2023年公务车租赁服务项目”不仅需要租赁车辆,还需要中标人提供驾驶员的服务,而相关供应商1、2、3的经营范围均为汽车租赁,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以相关供应商1、2中标为不合法。(2)在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有要求“保险手续齐全,除交强险外,其他商业险(座位险、三责险、不计免赔)承运人责任险配备合理”,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1、2所投车辆没有投此险种,不能中标。
被投诉人1、2答复:①“我中心和桃源县财政局就公车租赁对租车公司资质要求一同向桃源县交通运输局进行了书面咨询,桃源县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12月31日进行了回复,回函中第三条明确表示确因租赁公司提供车辆租赁服务不属于道路客运经营管理范畴,故其竞标不需要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所以本项目在招标文件中的特定资格条件中没作任何要求。”②“桃源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2020年就与桃源县龙盛劳务服务公司签署了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由桃源县龙盛劳务服务公司负责提供驾驶员劳务,用来保障负责本项目的正常运转。所以本项目在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及其他内容中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供驾驶服务,也没有对驾驶员的资格提出具体要求,投诉人认为本项目要求中标人随车提供驾驶劳务属于理解错误,并在质疑答复书中已经进行了明确回复。”
相关供应商1答复:①我公司是经桃源县工商局正式批准的一家私营汽车租赁公司,经营范围内明确注明可进行汽车租赁服务,而本次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特定资格条件无任何要求,因此我公司是符合投标的所有资格性要求的。②对招标文件中“桃源县公务用车租赁定点服务采购项目控制价”表中备注栏提到“其它费:过路过桥费、过渡费、司机食宿费等均由客户自行承担(食宿标准按公务外派标准协商执行”我公司的理解为是对预算价的补充说明。
相关供应商2答复:我公司认为本次招标范围仅限于纯粹的汽车租赁,不包括驾驶服务,故中标单位无需具备道路客运资格。其次在招标文件中确实规定了司机食宿费由客户自行承担,但我公司认为这强调无论客户自行委派司机或是委托第三方委派司机,其食宿费均由客户承担,中标单位无需承担该费用,从而避免无谓争议,并不能得出司机是由中标单位提供的结论。
相关供应商3答复:我公司认为常德市诚信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对我公司的投诉不合法,我公司是在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注册的合法公司,其经营范围明确注明有汽车租赁的权限,而此次招标活动只招车不招司机,因此我公司在此次竞标过程中是完全合法合规的。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关于投诉事项
经调查,该项目于2021年4月30日在常德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并上传了招标文件,于2021年5月10日发布了更正公告,于2021年5月26日开标,在有效的公示期内没有收到任何一家潜在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在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确实有“其它费:过路过桥费、过渡费、司机食宿费等均由客户自行承担(食宿标准按公务外派标准协商执行”的备注,在采购需求中也有“保险手续齐全,除交强险外,其他商业险(座位险、三责险、不计免赔)承运人责任险配备合理”的要求,对特定资格条件也没有提出任何要求,情况属实。为核实上述问题的合法性,我局进行了下列调查:(1)我局于2021年7月28日到桃源县交通运输局对汽车租赁服务是否必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资质,车辆是否必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进行了正式的书面调查取证,桃源县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8月5日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回复我局:“一、关于汽车租赁经营者是否应该办理道路运输许可的问题。依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鉴于从事汽车租赁经营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因此无需办理道路运输许可。但在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时不得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否则涉嫌非法营运。二、关于汽车租赁经营者是否必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鉴于从事汽车租赁经营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因此,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无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强制规定。”。(2)对招标文件中的“其它费:过路过桥费、过渡费、司机食宿费等均由客户自行承担(食宿标准按公务外派标准协商执行”我局分别对被投诉人1、2及相关供应商1、2、3发出了《投诉答复书》,在上述单位的回复中均认为该条备注只是对价格的补充说明,并不是要求中标人随车提供驾驶员,文中所说的“客户”是指用车单位。被投诉人1、2在《质疑回复》中已经对投诉人明确解释说明,并向我局提供了驾驶员劳务派遣协议书,以兹证明。
因此,我局认为被投诉人在此次招标活动中招聘汽车租赁公司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理由是:
1. 结合整个招标文件看,采购人在本次采购项目中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供驾驶劳务,采购项目控制价中也未将驾驶劳务费列入其中。备注仅是一个说明,便于投标单位进一步明确“过路过桥费、过渡费、司机食宿费等均由客户自行承担”,不包括在采购项目控制价中。
2. 从招标文件可知,中标单位仅提供出租车辆,驾驶劳务由服务中心提供,该中心有自己的驾驶员,有协议书为证。
3. 由于中标单位仅提供出租车辆,不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因此中标单位无需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条件,有桃源县交通运输局的回复为证。
4. 因承运人责任险在整个招标文件中不是资格性条款,也不是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必备条件,在招标文件的评分条款中也未涉及,所以中标人无承运人责任险不影响成交结果,有桃源县交通运输局的回复为证。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回复》、被投诉人答复书、桃源县交通运输局《调查取证通知书》回复、劳务派遣协议书在卷证实。
本局认定:该投诉事项事实不成立,投诉理由本局不予采纳。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事实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财政局
2021年 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