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财行罚〔2021〕1号
桃源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彭世明
地 址:常德市建设养护中心
根据桃源县纪委移送的相关问题线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桃源县财政局派出检查组于2020年12月2日至12月22日,对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复核检查。现将复核检查确认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未依法进行独立评审
你于2020年1月20日在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参与了桃源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城镇地籍测绘服务采购(第三包第二次)项目的评审工作,经检查组调查认定你在该项目的评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主观评分条款进行独立评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章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之规定,决定对你的不良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金20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桃源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桃源县财政局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