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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财行罚〔2021〕3号)


财行罚〔202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彭进武

     址:石门县宝峰街道梯云路126号

我局于2021年3月5日组成检查组对你单位2019年委托长沙湘驰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申报发明专利涉嫌规避政府采购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你单位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4月12日向你单位发函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了陈述。针对你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现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

2019年9月,常德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2019年常德市绩效评估实施方案》,方案下达我县2019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20个。1-9月我县发明专利申请量仅为6个,离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差距太大,处于全市末位。为此,你单位党组根据县领导的指示,就此项工作召开了专题党组会进行研究布置,会议明确要依法按程序引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为申报发明专利,并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帮助我县有申报意向的企业(个人)大力挖掘发明专利,申请费用按照每件5500元,分两个阶段付款,收到实质性审查通知书后支付3000元,剩下的费用在专利获得授权后由专利权人自己承担。会议明确要求要依法按程序引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为申请发明专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你单位并未依法按程序确定中介代理机构,而是在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的几家公司中选择了长沙湘驰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与之签订了委托申请发明专利的服务协议,服务费用30.9万元。并于2019年12月以借款的形式支付给单位职工施伟20万,由施伟转付给长沙湘驰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余款10.9万元已于2020年8月12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了支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的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六十八条“采购人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认可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书、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回复函为证。

二、处理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罚款,并责令你单位加强对工作人员进行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学习,杜绝再次发生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全部缴入财政国库(收款单位:石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账号:430015910680525001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或常德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石门县财政局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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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政府采购   行政   处罚   决定                

 送: 石门县卫生健康局                              

石门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