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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石财检[2021]3号)


石财检[2021]3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人:广州市伊耐净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松光

联系方式: 13622215462

    : 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东路6号

被投诉人1:石门县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易纤奉 

    人:德尚

联系方式:13487921607

    : 石门县楚江街道澧阳中路35号

被投诉人2: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人:王德伟

联系方式:0736-5326808

   : 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第A6栋102室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4月7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1年4月12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 项目基本情况

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接受石门县中医医院(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的委托,代理“石门县中医医院后勤服务综合楼洗衣房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石财采计[2021]00041号)2021年3月18日被投诉人2在常德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

被投诉人1、2于2021年3月29日收到了投诉人对“石门县中医医院后勤服务综合楼洗衣房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石财采计[2021]00041号)的质疑书,被投诉人2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质疑答复书》,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4月7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1年4月12日予以受理。2021年4月13日我局分别向被投诉人1、2下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了书面说明。

二、 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一)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审规则商务分综合实力中:“综合实力:1.每提供1个计1分,计满3分为止;2.投标人所投产品具有相关专利的,每提供一项加1分,最多5分。(最高分8分,主观分)”。此评审规则内容完全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规定,建议修正。 

2、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审规则商务分产品认证中:“产品认证:1.所投风机产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多翼式离心控制相关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提供扫描件)计2分,未提供计0分;2.所投低噪音离心通风机通过JB/T10281-2014《消防排烟通风机》标准要求,提供有效期范围内的检测报告(提供扫描件)计2分,未提供计0分;3.风机产品符合CCCF-HZFH-03的要求,并提供符合该要求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计1分,未提供计0分。(最高分5分,主观分)”。此评审规则内容完全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规定,建议修正。 

3、投诉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设置不规范,没有形成整体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格式,没有形成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格式和流程,用户需求和评审规则等和注意事项不明确。建议提供整体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格式内容,因为招标文件也是招标过程的法律或事实依据。

4、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评审规则技术分项目实施方案是需要提供平面设计图纸“项目实施方案:1.投标人根据平面图针对所需采购货物提供平面设计图纸(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平面图进行优化),设计方案符合现场情况,方案完整合理,并提供二次深化设计方案,如水、电、通风等各点位图标识明确,对其隐蔽工程、管线情况的说明。设计方案合理、图标识明确,说明详细的计20分;设计方案较合理、图标识较明确,说明较详细的计10分;设计方案欠合理、图标识欠明确,说明欠详细的计5分;未提供的计0分”。此内容要求提供平面设计图,但招标文件没有提供洗衣房区域建筑基础图纸,影响评委的公平评审,要求在招标文件是提供洗衣房区域的建筑基础图纸CAD图。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1没有答复、被投诉人2答复如下:

1、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审规则商务分综合实力中“投标人所投产品具有相关专利的,每提供一项加1分,最多5分”。此评审内容加分要求为相关专利,并未指定或限定特定专利。没有违*《*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关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规定。  

2、投诉事项2:1、针对“产品认证:1.所投风机产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多翼式离心控制相关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提供扫描件)计2分,未提供计0分”的质疑,本项目将发布澄清更正公告,修改为“1.所投风机产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提供扫描件)计2分,未提供计0分”。详见本项目澄清更正公告 。2、因医院的特殊性,此项目风机主要用于医院洗衣房洁净区和污染区,为保障两区域气流不互相流通、防止细菌病毒的传播,需要用风机将两区域气流隔离开来,风机的质量、控制及相关功能对于医院相当重要,所以医院对于风机具有一定的要求,相关要求满足三家,不存在与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3、投诉事项3: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招标文件格式由常德市政府采购系统专用评标软件自动生成,相关要求按常德市政府采购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执行,用户需求及评审规则详见采购需求确认书。投标文件格式请先下载投标(响应)文件制作工具按要求制作。具体其他注意事项详见招标公告及采购需求确认书。

4、投诉事项4:本项目将发布澄清更正公告,图纸详见本项目澄清更正公告。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一) 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被投诉人2发布的招标公告及采购需求确认书中评审规则商务分综合实力中:“2.投标人所投产品具有相关专利的,每提供一项加1分,最多5分”。虽然没有指定或限定特定专利,但是也没有明确具体是什么专利,属于采购需求不明确。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投诉书、质疑答复书、投诉答复说明在卷证实。

本局认定:该项投诉成立,投诉理由本局予以采纳。

(二) 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本项目招标公告、更正公告及采购需求确认书中1.“所投风机产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多翼式离心控制相关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提供扫描件)计2分,未提供计0分”。虽然更正公告将翼式离心控制相关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改成了“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仍然属于采购需求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2.“所投低噪音离心通风机通过JB/T10281-2014《消防排烟通风机》标准要求,提供有效期范围内的检测报告(提供扫描件)计2分,未提供计0分;3.风机产品符合CCCF-HZFH-03的要求,并提供符合该要求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计1分,未提供计0分。”医院对于风机具有一定的要求,相关要求满足三家,不存在与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更正公告、投诉书、投诉答复说明在卷证实。

本局认定:该投诉事项1点成立,投诉理由本局予以采纳。第2、3点不成立,投诉理由本局不予采纳。

(三) 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该项目为电子招标,招标文件格式由常德市政府采购系统专用评标软件自动生成,相关要求按常德市政府采购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执行。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说明在卷证实。

本局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理由本局不予采纳。

(四)关于投诉事项4

经查,招标文件评审规则技术分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投标人提供平面设计图纸,“项目实施方案:1.投标人根据平面图针对所需采购货物提供平面设计图纸(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平面图进行优化)”。更正公告虽然发布了洗衣房区域的建筑基础图,但模糊不清。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更正公告、投诉书、投诉答复说明在卷证实。

本局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投诉理由本局予采纳。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1、4和投诉事项2中的第1点成立,投诉事项3和投诉事项2中的第2-3点不成立。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被投诉人1、2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财政局或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门县财政局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