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财检[2021]2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湖南轨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天保
代 理 人:谢汶铮
联系方式: 17375752573
地 址: 长沙市岳麓区先导路179号湘江时代商务广场A2栋18楼
被投诉人1:石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亚平
联 系 人:龙 锋
联系方式:0736-5323421
地 址: 石门县楚江街道澧阳中路001号
被投诉人2:龙武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 馨
联 系 人:周 晶
联系方式:0736-7367892
地 址: 常德祥瑞大厦26楼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龙武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3月2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1年4月1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 项目基本情况
龙武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接受石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的委托,代理“石门县城乡供排水一体化PPP项目(第二次)”采购(采购项目编号:石财采计〔2019〕000640号)。2020年10月10日被投诉人2在常德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该项目于2021年3月11日发布PPP预中标(成交)公告。
被投诉人1、2于2021年3月17日收到投诉人对“石门县城乡供排水一体化PPP项目(第二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石财采计〔2020〕000640号)的质疑书,被投诉人2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质疑答复书》,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3月2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1年4月1日予以受理。2021年4月1日我局分别向被投诉人1、2下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1、2向我局提交了书面说明。
二、 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一)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1:未按规定公布中标单价,且公布的中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的评分标的完全不符,公布的PPP合同中未标明中标价格。
2、投诉事项2:总投资、注册资本金实质性偏离和违背了采购文件的采购边界条件和采购需求。将存量资产转让溢价部分违规纳入总投资,计入政府可用性付费基数,不仅严重损害评标公平性,更涉嫌导致政府利用PPP违规举债。
3、投诉事项3:基本水量发生重大变化,严重违背PPP实施方案、招标文件的核心边界条件。谈判后公示的PPP项目合同体系中附件1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服务协议、附件2工业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合同条款中的污水处理规模测算调大,投标响应存在重大的实质性偏差,对项目核心条款(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基数)进行重大的实质性修改,将导致招标标的“②项目公司年收入”发生实质性变化,严重影响评标公正性,严重有损其他投标人利益。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1、2答复:
1、投诉事项1:本项目的采购文件中没有要求对分项报价表中的内容进行唱标,而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时对各供应商的报价(含存量项目经营权转让价款、项目公司年收入、建安工程费下浮率、融资利率)进行公开唱标。符合采购文件相关要求。且湖南常德市政府采购网系统中无法对中标单价进行录入。
2、投诉事项2: 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社会资本方,存量项目经营权转让价款在市场充分竞争的情况下产生溢价,符合利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的初衷,出现溢价现象是市场对本项目存量经营权价值的公允判断。湖南湘新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报的存量项目经营权转让价款是为获得本项目存量项目经营权需支出的成本,根据本项(PPP合同)文件,最终项目总投资为经审计决算的项目公司总投资支出,因此存量项目经营权转让溢价部分应计入项目总投资。
3、投诉事项3: 根据《湖南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正式运行后,当年内实际污水处理量应达到建成规模的60%以上,三年内达到建成规模的75%以上。出水水质必须达到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出水水质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设计规模测算值是根据上述政策要求的进一步优化。且本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以最终批复或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为准。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一) 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被投诉人2发布的PPP项目预中标(成交)公告中公布的主要中标条件只有投资回报率7%(年)和合作期限30(年) ,未公布招标文件设置的4条主要中标条款。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公开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预中标(成交)公告、投诉书、质疑答复书、投诉答复说明在卷证实。
本局认定:该项投诉成立,投诉理由本局予以采纳。
(二) 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所附PPP合同第7.10.8条规定项目总投资以审计结果为基础,按照本合同第7.10条约定的计算和认定方式进行最终确定;第12.8.1条规定若本合同或特定子项目服务协议根据第12条提前终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接收项目设施,但按如下原则给予项目公司补偿:A1为经审计的项目公司实际已发生的项目总投资支出,项目总投资支出由项目公司就存量资产已支付的经营权转让价款(不含溢价部分) 。根据合同条款,存量项目经营权转让溢价只有在本合同或特定子项目服务协议提前终止的情况下才不计总投资。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说明在卷证实。
本局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理由本局不予采纳。
(三) 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石门县城乡供排水一体化PPP项目-PPP合同(特许经营协议)》2.1.2条款约定“项目建设范围暂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参照,具体内容以最终批复或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为准”,以及《石门县城乡供排水一体化PPP项目实施方案》第二章第(三)节第3条关于建设内容的说明“最终的项目建设内容及相关标准以经批复的设计文件为准”。因此,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并不违背本项目PPP合同文件及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和县政府律师顾问团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投诉书、投诉答复说明在卷证实。
本局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理由本局不予采纳。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和3不成立。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第(一)项规定,责令被投诉人1、2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改正情况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财政局或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门县财政局
2021年4月13日
石门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