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武财行罚〔202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武财行罚〔2021〕5号

 

当 事 人: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代表:戴正伟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滨湖路49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派检查组自2021年1月25日开始,对你单位《知识产权服务费项目》进行了检查。

我局经审查查明:你单位该项目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也未按照规定将采购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也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对你单位该项目的检查报告为证。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财政局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武陵区财政局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