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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武财行罚〔2021〕2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武财行罚〔2021〕2号 )

 

 

当事人:湖南万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佳鸿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平东路218号长江中央商务大厦A座5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为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以及省、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考核的要求,我局决定派检查组自2020年10月26日开始,对你单位送检的 1个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项目进行了检查。

经我局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芷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营养食堂及污水处理项目”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编号:武财采计〔2019〕000211)存在三家供应商均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报价记录未给予价格扣除后比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资料保存不完整无保证金退还凭证、采购合同未装订存档、无评标音像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的文件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签字确认的检查工作底稿及检查报告等作为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财政局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武陵区财政局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