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财检[2021]1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荆州辰雅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应
代 理 人:张明
联系方式: 15927787151
地 址: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高坪村六组十六号
被投诉人1:石门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汝国
联 系 人:盛 云
联系方式:13907362856
地 址: 石门县楚江街道澧阳东路028号
被投诉人2:湖南正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成菊
联 系 人:黄务刚
联系方式:0736-5334108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88号东一国际大厦南栋1128室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湖南正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的质疑不予受理决定,于2021年2月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1年2月8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 项目基本情况
湖南正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接受石门县公安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的委托,代理“石门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窗帘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石财采计〔2020〕000343号)。2020年12月15日被投诉人2在常德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了竞争性谈判公告,该项目于2021年1月4日发布竞争性谈判成交公告。
被投诉人2于2021年1月13日收到了投诉人对“石门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窗帘采购”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石财采计〔2020〕000343号)的质疑书,被投诉人2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投诉人对质疑不予受理不满意,于2021年2月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1年2月8日予以受理。2021年2月8日我局分别向被投诉人1、2下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了书面说明。
二、 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一)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1:对资格审查过程质疑。投诉人授权代表钟雪,于2020年12月23日在石门县西溶路保尔大酒店7楼开标室递交资格审查文件,2021年1月4日投诉人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中看到该项目竞争性谈判结果公告,才知道资格审查没有通过。虽然竞争性谈判公告中有未被谈判小组确定进入下一轮谈判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但没有一个让他公司知道资格预审结果的方式或者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
2、投诉事项2:对资格审查过程质疑。投诉人授权代表钟雪,于2021年1月11日电话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知他公司资格审查文件中没有小微企业证明。该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中第四条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按本邀请公告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投诉人按竞争性谈判公告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评审专家却以投诉人没有递交小微企业证明为由,判定投诉人资格审查不符合。其竞争性谈判公告中第三条也没有要求供应商提供小微企业证明文件。
3、投诉事项3:对成交结果质疑。在竞争性谈判结果公告中,第二条邀请供应商的方式为公告邀请。既然是公告邀请,就应当公平公正的确定所有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供应商参加下一轮谈判。为什么只邀请三家供应商,虽然在竞争性谈判公告中明确了也可以由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但是被邀请的三家供应商的报价如此接近,根据市场价格此项目的成成本就在20万元以内。中标价格和成本价格差距如此之大,浪费大量的财政资金。
4、投诉事项4:代理机构对他公司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1没有答复、被投诉人2答复:
1、投诉事项1:本项目邀请公告已明确供应商的确定规则:由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下一轮谈判采购活动;未被谈判小组确定进入下一轮谈判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将不另行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资格审查证明材料截止时间后2个工作日内对经竞争性谈判小组确定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经本项目谈判小组审查,投诉人资格审查不合格,根据本项目谈判邀请公告的规定,我公司不需要在递交资格审查证明材料截止时间后2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谈判邀请。
2、投诉事项2: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第2款第2条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明确标明了“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也属于资格审查内容的一部分。经本项目谈判小组审查,投诉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中未提供小微企业证明材料,故谈判小组审定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3、投诉事项3:投诉人因资格审查不合格未被谈判小组邀请参加谈判,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第一部分第三条“(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是指对从邀请供应商起至确定中标、成交结果止,采购文件的发出、投标、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磋商等各程序环节(不包括单一来源公示异议程序)提出质疑,质疑时效的起算日期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投诉人无权对采购过程及其结果提出质疑。
4、投诉事项4:我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收到投诉人递交的质疑函,经研究核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第一部分第五条之规定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质疑人的质疑函已超过法定质疑期,质疑人应在本项目资格审查结束2个工作日之后的7个工作日(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5日)内提出质疑,而质疑人提出质疑的日期为2021年1月12日,已经超过法定质疑期,故作出不予受理投诉人的质疑,并于2021年1月18日向投诉人邮寄送达了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一) 关于投诉事项1和4
经查,被投诉人2发布的竞争性谈判公告中只是表明未被谈判小组确定进入下一轮谈判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将不另行通知;虽然在竞争性谈判公告中明确了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不再另行通知,但是没有提供一个让投诉人及其他落选的供应商获知资格预审结果的方式或者途径。因此,被投诉人2不能认为从提交预审资料截止时间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开始,就推定投诉人已经知道自己没有通过资格预审。投诉人在2021年1月4日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中看到该项目竞争性谈判结果公告,才知道资格审查没有通过。其起算日则是投诉人知道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即2021年1月4日,供应商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就没有超过质疑期。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确认书、竞争性谈判成交公告、投诉书、投诉答复说明在卷证实。
本局认定:该两项投诉成立,投诉理由本局予以采纳。
(二) 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第2款第2条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明确标明了“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是供应商投标本项目所需具备的基本条件。经本项目谈判小组审查,投诉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中未提供小微企业证明材料,故谈判小组审定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确认意见书、投诉书、投诉答复说明在卷证实。
本局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理由本局不予采纳。
(三) 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投诉人未被谈判小组邀请参加本项目的谈判,无权就本项目的成交结果提出质疑。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确认意见书、投诉书、投诉答复说明在卷证实。
本局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理由本局不予采纳。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1和4成立,投诉事项2和3不成立。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被投诉人1、2限期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财政局或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门县财政局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