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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财行罚〔2021〕1号)

 

 

石财行罚〔202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石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亚平

地      址:楚江镇澧阳中路1号

我局于2020年12月16日组成检查组对你单位2020年城区春节亮化工程涉嫌未实施政府采购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你单位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并于2020年12月30日向你单位发函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针对你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现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

2020年1月19*,*单位按照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组织实施了县城区部分街道(石门大道、宝峰路)、部分景观节点及县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大家和财政局机关院落的春节亮化。在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情况下,将四大家和财政局机关院落的亮化确定由经营灯饰的自然人佘智勇实施,项目造价约38万元;将城区部分街道(石门大道、宝峰路)、部分景观节点的亮化确定由湖南石门时代广告有限公司为施工方进行施工,项目造价约63万元。均没有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的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六十八条“采购人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认可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和财政检查征求意见书为证。

二、处理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全部缴入财政国库(收款单位:石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账号:430015910680525001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或常德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附:送达回证

 

石门县财政局2021年1月11日

 

 

 

 

 

 

 

 

 

 

 

 

 

 

 

 

主题词: 政府采购   行政   处罚   决定               

抄  送: 县纪委监委                             

石门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