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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2020] 1号)

投诉人: 长沙永瑞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淑荣

地 址: 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村渣冲组

电 话:18774961967

相关当事人1: 临澧县第四中学

法定代表人:龙建华

地址: 临澧县望城街道文塘社区居委会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常德众益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01130对临澧县四中食堂配套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临财采计〔202000028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0122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0122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常德众益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接受临澧县四中(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委托,代理临澧县四中食堂配套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临财采计〔2020000282),于2020年10月26日被投诉人2在《中国湖南常德市政府采购网》和《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并于2020年10月29日发布更正公告,现已于2020年11月16日14时00分在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完毕。项目中标公告已于2020年11月17日在《中国湖南常德市政府采购网》和《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并于当日发出中标通知书。现在本项目在采购网后台流程处于发起合同阶段。2020年11月19日(11月23日又补正相关资料)投诉人对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针对该采购项目提出了质疑,被投诉人2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书面质疑回复,认定其质疑事实不成立,投诉人不服,遂向我局提出投诉。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一)投诉事项1:所采购的节能环保大锅灶用什么燃料属性,通过现场踏勘提出询问,才确认使用“液化气”,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嫌疑。

被投诉人答复:投诉人的论述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①没有潜在供应商对本事项提出质疑投诉;②本项目向所有供应商提供的信息均是公开统一透明的;③本事项对投诉人不构成权益损害,投诉人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过质疑和投诉且投诉人在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已明确承诺“投标人已详细审查招标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④本事项属于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的投诉,已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投诉事项2按上面的投诉事项内容,节能环保大锅灶用“液化气”,但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示,存在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嫌疑。

被投诉人答复:投诉人的论述与事实不符,本项投诉是属于投诉人基于对招标文件的异议而对评标过程提出的投诉,理由如下:①招标文件是依法依规公开发布的,没有潜在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投诉,即采购需求内容和评审标准具备法律效力;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③经查证,评标委员会是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且未出现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形;④评审过程没有出现损害投诉人权益的情形。

(三)关于投诉事项3是否严格按照“液化气”的标准进行评审。

被投诉人答复:投诉人的论述与事实不符,本项投诉是属于投诉人基于对招标文件的异议而对评标过程提出的投诉,理由如下: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②投诉人既已坚信评审专家的专业性,是公平评审的;本着依法依规、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原则,经查证,现明确答复“评标委员会是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且未出现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形。”;③评审过程没有出现损害投诉人权益的情形。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我局本着以事实为依据,认真查阅了该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标报告等所有相关的案卷资料,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询问了解情况,并召集评标委员会专家详细调查了解评分标准及评标全过程。经核查:

(一)投诉事项1是针对采购文件的投诉。经查被投诉人220201026发布的招标公告,20201029发布的更正公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人应自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20201157个工作日内,即20201116内(含1116)提出质疑才是有效质疑,投诉人提出的质疑日期是20201119,已超过了有效期,属于无效质疑。被投诉人对该投诉事项的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我局对本事项投诉理由不予采纳。

(二)投诉事项2是针对节能环保大锅灶使用“液化气”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示。经核查:①招标文件中没有对节能环保大锅灶是使用天然气、液化气或其它燃料设置不同的评审标准,在评标过程中对所有燃料的使用都是同一个评审标准,没有额外设置对使用不同燃料的任何评分加分项。投诉人没有提供对供应商有区别、歧视对待的充分依据。②投诉人在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已明确承诺“投标人已详细审查招标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表示投诉人同意并完全接受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依据事实,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是针对是否严格按照“液化气”的标准进行评审。经核查,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依法依规独立进行评审的,在评审过程中对所有燃料的使用都是一个标准和尺度,没有针对不同的燃料类型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没有发现损害投诉人权益的行为,也没有影响评审结果。依据事实,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或常德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澧县财政局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