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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常财检〔2020〕4号 )

 

常财检〔2020〕4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湖南华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胜祥

代理人:黄旭

联系方式:13875861697

  址: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西塘街社区高塘岭西街140

被投诉人1:常德市殡葬服务中心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方式:0736-7260299

  址:常德市武陵区新二村新乐巷118

被投诉人2:常德市伟恒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海莉

联系人:罗先生

联系方式:0736-7888266

  址:常德市武陵区皂果路康桥尚都3号楼1单元11号楼1

相关供应商:长沙伦升实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维维

联系方式:13973137994

地址:长沙县黄花镇黄垅村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常德市伟恒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918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010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01019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常德市伟恒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接受常德市殡葬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的委托,代理“2020-2021年殡葬用品协议供货服务(第二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常财采计〔2020〕001504)。2020年8月28日被投诉人2在常德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了竞争性磋商公告,该项目于2020年9月9日发布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被投诉人2于2020年9月11日收到了投诉人对“2020-2021年殡葬用品协议供货服务(第二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常财采计〔2020〕001504)的质疑书,被投诉人2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质疑答复书》,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0年10月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0年10月19日予以受理。2020年10月22日我局分别向被投诉人1、2下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了书面说明。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1.投诉事项1

投诉人称:常德市殡葬服务中心2020年-2021年殡葬用品协议供货服务项目,由被投诉人2代理招标采购,2020年8月,被投诉人2发布了公开招标采购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我公司严格按照该文件的要求,准备了投标文件,参加了竞争性磋商招标,但最后的评审结果是:我公司最后价格折扣率59%,没有中标。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分细则规定:“商务部门综合能力1.投标人同类销售业绩的每提供1个计5分,最高计20分。(提供合同复印件, 核查原件,否则不计分)”实际情况是: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广州、增城、深圳、珠海、斗门、长沙、湘潭6个同类销售业绩扫描件,并携带以上6个同类销售业绩合同原件至招标现场。但是,自始至终,被投诉人没有通知我公司将原件提交给被投诉人核查。被投诉人以此为由,认定我公司没有提供同类销售业绩,同类销售业绩评分为零。

被投诉人1未答复。

被投诉人2答复:此质疑事项不成立。磋商文件评分细则商务部分综合能力1.投标人有同类销售业绩的每提供1个计5分,最高计20分。(提供合同复印件,核查原件,否则不计分)。贵公司未提供同类销售业绩原件,磋商小组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了独立评审打分,客观分保持一致,主观分无明显差异,符合评审原则。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1.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投诉人因在参与磋商活动中未提交相应原件,导致的在评审活动中失分。投诉人认为未提交的原件是被投诉人没有通知投诉人将原件提交给被投诉人核查,被投诉人有义务和责任要求其提交。磋商文件评分细则规定:“投标人同类销售业绩的每提供1个计5分,最高计20分。(提供合同复印件,核查原件,否则不计分。)”代理机构应明确原件以何种方式核查,磋商小组应核查供应商的原件。经查看评标监控,磋商小组评审第一包在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时,磋商小组有向供应商询问原件。而在评审第三包与第五包时同样有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却没有向供应商询问有关原件的情况,有失公平,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投诉书、监控视频在卷证实。

本局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投诉理由本局予以采纳。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1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财政局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