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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澧财检〔2020〕1号)

 

 

 

行政处理决定书

 

澧财检〔20201

 

当事人1澧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李泳坪

住所地址:澧阳街道永兴寺路28

当事人2: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星

住所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第A6

当事人3:苏州梦图地理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新兵

住所地址:苏州高新区科发路101号致远国际商务大厦5-5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举报,我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单位的澧县秸秆焚烧检测服务平台租赁服务采购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一、该项目单一来源论证公示唯一供应商为苏州梦图地理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通知书供应商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苏州梦图地理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论证公示的供应商与中标供应商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规定。

二、该项目需要使用卫星遥感数据与铁塔基站,澧县气象局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分别于2020520日和2020522日对苏州梦图地理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示了授权委托书,授权该公司为我县秸秆焚烧监测平台的唯一供应商。我局认为,秸秆焚烧监测工作是由农业农村局负责,澧县气象局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无权对苏州梦图地理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示秸秆焚烧监测平台唯一供应商授权委托,而苏州梦图地理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平台研发及相关领域内的应用平台开发工作,类似的公司在全国有很多家,因此该项目供应商不具有唯一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财政局或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澧县财政局

       202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