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财罚决字〔2020〕1号
当事人: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智慧
住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举报,本局派出检查组,于2020年7月20日对你公司中标的澧县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建设设备购置工程项目进行了检查,目前已检查终结。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于2019年参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教育局政府采购项目时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被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罚款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年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公司在参与我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澧县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建设设备购置工程项目采购项目时隐瞒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提供虚假承诺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并成为中标供应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3514162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壹万柒仟伍佰柒拾元捌角壹分(17570.81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该项目中标、成交无效。
上述应缴款项共计壹万柒仟伍佰柒拾元捌角壹分(17570.81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澧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工商银行澧县支行,账号190807202920001076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财政局或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澧县财政局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