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阴市威斯特智能遮阳窗饰制造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马
地址:江阴市澄江街道梅园大街666号
电话:15061758008
被投诉人1:常德财经中等专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陈华
地址:常德职教大学城
电话:0736-7875370
被投诉人2:常德众益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茗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大道379号紫云天大厦1208室
电话:0736-7232568
相关供应商:上海帘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羲之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汇技路209号6号楼3楼窗帘场
电话:021-68221982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常德众益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对“常德市财经中等专业学校全校功能用房窗帘”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常财采计[2020]00012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0年5月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相关规定,我局依法于2020年5月7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常德众益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接受常德财经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的委托,代理“常德市财经中等专业学校全校功能用房窗帘”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常财采计[2020]000126)。2020年3月11日被投诉人2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并于2020年3月31日发布更正公告,该项目于2020年4月17号开标,共有9家供应商参与投标,递交投标文件。2020年4月20日被投诉人2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上海帘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1476747.28元。
被投诉人2于2020年4月24日收到投诉人对“常德市财经中等专业学校全校功能用房窗帘”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常财采计[2020]000126)的质疑书,被投诉人2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质疑答复书》。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0年5月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0年5月7日予以受理。2020年5月12日我局分别向被投诉人1、2下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1、2向我局提交了书面说明。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1.投诉事项1
投诉人称:《江苏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2020]7号)》规定:“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被投诉人不应以2020年2月企业员工社保缴纳状态为欠费为由,将投诉人列为资格审查不合格,剥夺投诉人参与最后评标的机会。
被投诉人1、2答复称:对于招标文件在资格性检查表第七项要求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投诉人提供的是江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4月10日出具的《江阴市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该证明显示,投诉人2020年2月的社会保险缴费金额为1951.32元,状态为欠费。投诉人未提供证明材料说明欠费具体原因,也未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2020年2月的社会保险进行了补缴。因此,投诉人被认定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2. 投诉事项2
投诉人称:梁仕程、朱元华、王献平、郑宁等专家未履行评标应尽职责,认定投诉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被投诉人1、2答复称:资格审查是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进行的。投诉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中,2020年2月的社会保险缴纳状态为欠费,且未提供证明材料说明欠费具体原因。投诉书证明材料中的电子缴税凭证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且该凭证的缴款时间为2020年4月22日。故投诉人所称被投诉人行为属于渎职和犯罪不符合客观事实。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1.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提供的投标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近3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故投标人须提供2019年12月、2020年1月、2020年2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诉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是江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4月10日出具的《江阴市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单位缴费凭证)》,该证明材料显示2020年2月被投诉人的社会保险缴费金额是1951.32元,缴费状态是欠费。投诉人称,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但该三项社会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未规定可予以减免,故仍需缴纳,且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并未提供该减免规定,未提供三项社会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也未提供任何社会保险欠费的原因和情况说明。被投诉人进行资格审查的依据是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江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明确显示投诉人2020年2月社会保险缴费状态为欠费,故被投诉人据此认定投诉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标文件、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书在卷证实。
本局认定:该投诉事项事实不成立,投诉理由本局不予采纳。
2.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该项目的资格审查由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进行,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投诉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中,2020年2月的社会保险缴纳状态为欠费,且未提供证明材料说明欠费具体原因,故被投诉人认定投诉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梁仕程、朱元华、王献平、郑宁等专家未履行评标应尽职责”不符合客观事实。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标文件、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书在卷证实。
本局认定:该投诉事项事实不成立,投诉理由本局不予采纳。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