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武财检〔2020〕1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湖南酷盈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贺核
联系方式: 15873869760
地 址: 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兴联路高岭商贸楼D栋1楼
被投诉人1: 武陵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张彬
联系人:戴兴星
联系方式:18273666293
地 址: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399号
被投诉人2:湖南银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晓洁
联系人:曾年高
联系方式:18673617201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A栋1114-1122房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湖南银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0年4月3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0年5月14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湖南银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接受武陵区教育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的委托,代理“武陵区中小学直饮水项目”采购(采购项目编号:武财采计〔2020〕000022)。2020年4月8日被投诉人2在常德市政府采购网、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
被投诉人2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了投诉人对“武陵区中小学直饮水项目”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武财采计〔2020〕000022)的质疑书,被投诉人2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质疑回复函》,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0年4月 3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0年5月14日予以受理。2020年5月19日我局分别向被投诉人1、2下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1、2向我局提交了书面说明。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1、关于投诉事项一
投诉人称: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未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JY/T0593-2019)标准,涉嫌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令)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被投诉人1、2答复:经采购人请示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教育部并未下文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JY/T 0593-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JY/T 0593-2019)是行业推荐标准,而非国家强制执行标准。
2、关于投诉事项二
投诉人称:质疑回复中“★所投净水一体机制造商需具有卫生许可批件。★所投净水一体机需具有3C认证证书或CQC认证”,未提供与国家相关标准的关联性文件,涉嫌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令)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被投诉人1、2答复:本项目己要求“★所投净水一体机制造商需具有卫生许可批件。★所投净水一体机需具有3C认证证书或CQC认证。”,通过上述两项认证视同通过了国家相关标准。至于采用何种标准,属于卫生许可批件、3C认证证书或CQC认证颁发部门在进行相关认证审批时执行。公布获得卫生许可批件、3C认证证书或CQC认证所采用的标准,不属于招标文件必要范畴,由国家行政部门或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执行。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1、关于投诉事项1
经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JY/T 0593-2019)属教育部门推荐标准,并非行业强制标准。
以上事实有被投诉人答复书在卷证实。
本局认定:该投诉事项事实不成立,投诉理由本局不予采纳。
2、关于投诉事项2
经调查,“★所投净水一体机制造商需具有卫生许可批件。★所投净水一体机需具有3C认证证书或CQC认证。”符合招标文件需要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获得相关许可及认证即视同遵照国家强制标准执行。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答复书在卷证实。
本局认定:该投诉事项事实不成立,投诉理由本局不予采纳。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陵区人民政府或常德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武陵区财政局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