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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财行罚〔2020〕2号)

人:常德德鹏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溟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阳明路815号(莱茵小镇二区)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的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19年10月开始,对你单位送检的 1个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项目进行了检查。

我局经审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协同管理系统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编号:常财采计[2018]000071)没有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未对小微企业及残疾企业给予优惠政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财政部工业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对你公司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检查报告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财政局

2020年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