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武财行罚〔2020〕1号 )

武财行罚〔202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国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霞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滨湖路666号时代广场12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下发《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以及省、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考核的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单位2018年代理的高山街幼儿园设计费服务采购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组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了检查报告,你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签署了意见,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检查中查明的问题和我局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湖南国方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方公司)接受常德市武陵区教育局的委托,代理“高山街幼儿园设计费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编号:武财采计〔2018〕000207),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于2018年7月17日在湖南省政府采购常德分网发布了磋商邀请公告;2018年7月27日在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进行了竞争性磋商开标评标程序,共有3家供应商进入第二轮磋商报价,7月31日在湖南政府采购常德分网上发布了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常德市天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交金额为245800元。

二、查明的问题

(一)委托代理协议、磋商公告及磋商文件未明确代理服务费收取比例或具体金额,磋商文件依据的收费标准已作废。

    经查实,在高山街幼儿园设计费服务采购项目中,委托代理协议中未明确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比例或额度;竞争性磋商公告中也未写明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比例或额度;而磋商文件中所依据的收费文件已经作废,不能作为代理服务费收取的依据标准。

上述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的规定。

(二)归档资料未见音像资料;未见保证金退还凭证。

经查实,在高山街幼儿园设计费服务采购项目中,代理机构保管的采购文件中没有项目开标评标时的音像资料,没有投标保证金退还的相关凭证资料等问题。

上述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的文件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的要求。

(三)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经查实,在高山街幼儿园设计费服务采购项目中,磋商文件前附表中没有载明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的价格扣除政策功能。

上述问题违反了《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58号)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的要求。

(四)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明确

经查实,在高山街幼儿园设计费服务采购项目中,磋商因素和标准中技术分描述的技术方案完整、先进、合理30分,较先进、较合理20分,技术方案一般10分,没有具体量化标准,什么是先进、合理、完整等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明确。

    上述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采购项目的磋商文件、评标报告、签字确认的检查工作底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报告等作为证据予以证明。

三、你公司申辩及事实确认

对于上述第(一)(二)(三)(四)的问题,我局2020年1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武财监函〔2020〕1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公司应享受的陈述及申辩权利,自发出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的陈述及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我局的处理处罚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要求,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存在的一、二类问题,责令你公司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以及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存在的第三、四类问题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在今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中,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流程,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部门之间,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制衡机制,强化对关键环节和重大风险事项的管理,提高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专业水平。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如不服本处理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财政局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武陵区财政局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