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内容 | 供应商投诉 | 类型 | 行政处理 |
适用范围 | 参与所涉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向有关部门提起质疑投诉。 | ||
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
受理部门 |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市、县财政局) | 投诉书格式 | 政府采购投诉书格式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
备注说明 |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准备书面材料。 |
*2:采购办收到投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
*3:财政部门通知修改的,投诉供应商可以按照要求修改材料后重新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供应商如认为不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4: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
*5:被投诉人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如不提交,视为认可投诉事项。 |
*6: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供应商可以撤回投诉。 (常德市本级政府采购投诉举报联系部门:常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6-7231158;联系地址:常德市武陵区北正街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