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内容 | 供应商质疑 | 类型 | 其他采购业务 |
适用范围 |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 ||
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受理部门 |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 |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备注说明 |
*1: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
*2: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受理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质疑供应商书面答复。 |
*3:虚线表示非必须程序。 |
*4:如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的,可在答复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